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试用期有什么限制?可以延长吗?可以缩短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试用期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使劳动者有时间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的文化、人际关系等是否适合自己,在决定长期工作前,有一个充分的了解情况的机会。 继续阅读“试用期有什么限制?可以延长吗?可以缩短”
用工宣传(9)|招聘时需要注意的11个问题
1、招聘简章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条链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2、招聘简章或广告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得设置户籍、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生育等条件,不得歧视残疾人。 继续阅读“用工宣传(9)|招聘时需要注意的11个问题”
用工100条(8)|用人单位的6个重要问题,答案都在这里了
第15条【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在劳动关系中已经讨论过,不再重复,本条主要讨论用人单位。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地、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清楚,尤其是在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一定要全部填写清楚。
实务中曾经发生过,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产生争议时,仲裁委将传票寄送至注册地,因各种原因导致单位未出庭被缺席裁决的事。 继续阅读“用工100条(8)|用人单位的6个重要问题,答案都在这里了”
用工宣传(7)| 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有效吗?
第14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不订立劳动合同会有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呢?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哪些内容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随意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合同的内容不规范、不完善,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继续阅读“用工宣传(7)| 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有效吗?”
用工宣传(6)| 11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问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比如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导致主体资格消失,或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导致主体资格消失等情形,此时还是有终止时间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有利于稳定职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利于培养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对于国家而言,有利于形成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
即便有很多好处,但在实务当中各方还是有很多顾虑,存在很多误解,对于存在的问题解析如下。 继续阅读“用工宣传(6)| 11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问题”
用工宣传(5) | 劳动合同效力的这些点一定要注意(生效、无效)
第11条【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这时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劳动合同什么时间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但并没有生效。如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即订立所谓的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所附条件具备或者所附期限到期,劳动合同生效。 继续阅读“用工宣传(5) | 劳动合同效力的这些点一定要注意(生效、无效)”
用工宣传(4)| 产生事实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第7条【事实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为事实劳动关系。
1、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有以下几种情形: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没有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比如签订了劳务协议、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等;
(5)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继续阅读“用工宣传(4)| 产生事实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用工宣传(3)|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因素到底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中最为重要的概念,可惜的是法律并未给出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续阅读“用工宣传(3)|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因素到底是什么?”
用工宣传(2)|劳动合同的作用、订立时间
第4条【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管理的两大法宝,一是劳动合同,二是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