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宣传(9)|招聘时需要注意的11个问题

1、招聘简章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条链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2、招聘简章或广告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得设置户籍、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生育等条件,不得歧视残疾人。

【法条链接】《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用人单位有哪些招用人员的途径?

(1)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2)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3)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4)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5)其他合法途径。

【法条链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

4、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哪些人员?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3)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4)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5)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十五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5、内地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居民需要就业许可吗?

不需要就业许可。

【法条链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6、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受劳动法保护吗?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或者合法劳动权益被侵害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处理。

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关于港澳台人员部分删除,不再适用。

【法条链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7、什么样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就业?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a、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b、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法条链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8、招聘外国人应该注意什么?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

(2)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3)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条链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9、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有哪些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10、用人单位可以向招用人员了解哪些信息?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1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禁止哪些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

文章来源:汪正楼,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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