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宣传(2)|劳动合同的作用、订立时间

第4条【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管理的两大法宝,一是劳动合同,二是规章制度。


订立劳动合同有以下三个作用:1、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有劳动合同可以证明有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当先订立劳动合同,未实际用工时,双方并不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
比如,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行政部门会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来证明劳动关系,如不能提供劳动合同,通常会要求先进行劳动仲裁,由仲裁委或法院来裁判是否有劳动关系。
此处有个风险点提示一下,当要求先行确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在工伤认定部门进行登记后进行。因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流程走下来,有可能会超过一年,而未进行登记,当超过一年后,就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时限。
2、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模版合同,但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情况千差万别,模版合同并不能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约定。
所以,为了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对劳动者的特殊要求,个性化拟定劳动合同。
3、发生劳动争议,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裁决的重要依据。
有很多事项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进行约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约定内容是裁决的重要依据。
比如,在有些省份允许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的基数进行约定,可以有效降低加班的工资成本。例,某员工工资为10000元,未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加班工资的计算为10000÷21.75×加班时间×倍数;约定加班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加班工资的计算为2020÷21.75×加班时间×倍数。

第5条【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要做到,且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很多人以为只要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就没有风险了。其实不然。
如果在一个月内找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协商一致怎么办?
用人单位已经用工,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并不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因为对劳动合同内容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只能法定,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一致并不是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因此,要想快速、合法、无成本的解除劳动关系将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劳动者刚入职时与用人单位还在蜜月期,签订各种材料比较容易。
所以,我们建议在劳动者刚入职时就订立劳动合同,一是可以避免因为遗忘导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风险;二是可以避免劳动合同内容不能协商一致而面临解除困难的问题。

 

文章来源:汪正楼,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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