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在劳动关系中已经讨论过,不再重复,本条主要讨论用人单位。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地、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清楚,尤其是在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一定要全部填写清楚。
实务中曾经发生过,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产生争议时,仲裁委将传票寄送至注册地,因各种原因导致单位未出庭被缺席裁决的事。 继续阅读“用工100条(8)|用人单位的6个重要问题,答案都在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