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成立吗?

一、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可见,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又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据此是否可以判断,没有以书面形式,而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呢? 继续阅读“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