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试用期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使劳动者有时间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的文化、人际关系等是否适合自己,在决定长期工作前,有一个充分的了解情况的机会。 继续阅读“试用期有什么限制?可以延长吗?可以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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